现就办理原乐平矿务局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布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原乐平矿务局1997年1月1日经批准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统筹后,参加过企业内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吻合条件人员”)。
二、适用情形
吻合条件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接续或断缴题目。
三、接续材料
1.《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
2.申请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与原乐平矿务局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其他地方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凭证。本人留存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实书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实书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时限
自本通知布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
五、受理地点
省联合工作组在景德镇市北景苑、乐平市南家苑、鸣山矿区设置3个接续工作站。
六、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
下战书:14:30—17:00
特此通知布告。
省联合工作组
2019年11月18日